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实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