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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做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团队公司

发布日期 :2021-12-29 20:05发布IP:60.216.5.157编号:7628230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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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做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团队公司

金算盘工程造价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前身是金算盘大数据工程咨询团队,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拥有数名一级造价工程师的在造价咨询领域经验丰富的团队,始终以团队百倍用心,客户十分放心为服务理念。服务领域:土建、精装、安装、钢结构、市政、园林、路桥、水利、电力等;服务阶段: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同时我司还有标书制作专员数名,图纸绘制设计师数名!合作服务商有:政府单位、事业单位、地产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个人。涉及领域之广大范围之全面,全国罕见!团队每年承接全国36个省市近2000个城市500多份工程预结算,海外项目如香港,台湾,越南,缅甸近些年来也有涉及。欢迎大家咨询!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行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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